一、文件出臺的必要性
國家《森林防火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也明確對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區野外禁行為作出規定,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并向社會公布。所以,出臺《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是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區做好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具體細化,更加有利于做好我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文件發布的意義
清城區是清遠市政府所在地,是清遠市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森林防火工作也顯得尤為重要。全區現有林業用地面積84.6萬畝,其中有林地面積75.86萬元,森林覆蓋率44.41%,森林防火工作任務十分繁重。《通告》的發布,是深入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重要舉措,對做好我區森林火災預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森林防火區
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通告》將全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范圍以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
(二)森林高火險區
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通告》將森林防火區內的重要生態區域和重要設施周邊的林地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
(三)森林特別防護期
《通告》規定“我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依據是《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四)森林高火險期
《通告》規定“每年元旦、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期間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依據是《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五)禁止行為
1.《通告》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行為為《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的行為,即: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禁止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禁止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2.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通告》規定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六)用火審批
《通告》規定“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依據是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處罰規定
《通告》規定“在森林防火區,未經批準進行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據是《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